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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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杭州一女子小蕊与暧昧对象发生关系,王某知道后,居然想要强奸小蕊,小蕊同行好友报警,双方在协商途中,小蕊情绪激动,跳楼身亡。
王某犯了什么罪?
王某表示,他与小蕊并不认识,是旅游时一同入住青年旅馆的住客,虽然他想对小蕊进行了侵犯行为,不过行为中止,根本没有成功。
但是强奸对妇女的伤害除了身体上的,更严重的是心理上的。
小蕊跳楼身亡的起因,是王某对小蕊实施的侵犯行为,虽然最后强化建未遂,但是对小蕊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小蕊的死亡与王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基于“因果关系”,王某行为上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在刑法理论上来说也没有较大的争议,意外事件通常被认为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导致的。
什么是过失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也是复杂的。而因果关系认定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问题。
在强调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对于“原因”与“结果”的范围也有必要予以限定。
而王某的行为,可以算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失犯罪,因此在其因果关系中的实行行为便是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即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
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可分两大步骤:
第一,由“条件说”确定与危害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
第二,如果确定与致人死亡结果相关的行为有多个,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因果关系。
王某在“过失致人死亡”前,应对小蕊可能出现的自杀结果有预见性,王某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理解危害结果。
预见可能性作为过失犯罪的先决条件,其本身更应当在出罪和入罪的问题上发挥实质的作用。
法院的判决
对于法院判决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及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王某表示不能接受,并提出上诉。
从犯罪构成上看,王某对小蕊使用暴力手段,想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的基本条件。
但是其中,王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在犯罪过程中,如果王某罪犯行为是被外力打断,不得不停止犯罪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而王某却自称自己是自主放弃犯罪,应该属于“犯罪中止”。
但小蕊的朋友却称,王某罪犯行为是被外力打断,不得不停止犯罪的行为。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的未完成系基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原因还是非主观原因。
强奸行为除了需要实施性行为之外,还需要前置的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式的行为。
同时,因这两部分行为在时间轴上为先后紧密发生,密切不可分,两者均属于实行行为。
相关方律探讨
本案,王某虽然称自己的侵犯行为中止了,没有对小蕊造成强奸的结果,他想要以此跟小蕊的死亡摆脱干系,这一点是不能被法官接受的。
强奸罪的未遂之所以存在诸多特殊之处,关键还在于强奸罪有别于其他犯罪的最重要一点,即强奸罪的实施行为由“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的行为”与“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两部分行为构成。
王某对小蕊已经使用了暴力方式实施了侵犯行为,只不过没有达成“发生性关系”的结果。
强奸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不能只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来对嫌疑人进行处罚,而应结合嫌疑人实施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等等情节。
依据相关法律,违背妇女性意愿,使用暴力等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基于小蕊的死亡,该案件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王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损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而且强奸罪往往伴随着暴力,强奸行为发生后,对于被害女性来说,不论是在身体上还是心
理上,甚至名誉、人格上,都会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