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2023年

时间:2023-06-17 19:17/span> 作者:tiger 分类: 新知 浏览:8160 评论:0

处分决定下达后, 受处分人可否辞去公职、出国 (境) 或者获得奖励?

立案审查 (调查) 期间, 无论是党纪案件还是政务案件, 被调查人的权利均受到一定限制, 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 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 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 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政务案件、政纪案件, 似乎没提是否奖励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已经被立案调查,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 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 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但是有关党组织或者立案机关的处理结论下达后, 受处分人的很多权利基本上恢复到立案审查前状态, 可以交流或者辞职、出境、辞去公职、办理退休手续, 辞去公职的限制情形仅局限在《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列举的情形。《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0〕 59号) 明确作出规定: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 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目前, 令人费解的是,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究竟能否获得奖励?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似乎可以奖励, 但这种情形似乎也仅局限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务处分或者政纪处分的场合。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 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 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这里有个“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 相对党纪处分, 诫勉处理显然相对较轻。处理轻的, 都被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 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何况处理重的呢?

再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 (试行) 》 (中纪发 〔2008〕 19号) , “根据本条第 (二) 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据此, 受到停职、调离现工作岗位、免职的党员干部, 在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综上所述, 处分影响期内, 对受处分人评先评优应持谨慎态度。

相关规定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辞去公职 :

(一 )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

(二 )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

(三 )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 , 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

(四 ) 正在接受审计 、纪律审查 、监察调查 , 或者涉嫌犯罪 , 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 59号)

一 、处分的实施

……

(五 )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 , 但辞去公职的 , 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

二 、处分的解除

……

(三 )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 , 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 ) 的 , 处分期满后 , 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 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 , 取消当年年度考核 、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 , 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 (中纪发〔2008〕 19号)

二、正确把握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 , 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 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 , 进行必要的岗位 、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 :

(一 ) 停职 , 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 , 检查反省问题 。

(二 ) 调整 , 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

(三 ) 免职 , 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 , 也可以合并使用 。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

(一 ) 案件检查过程中 , 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 , 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 , 可予以停职 。

(二 ) 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 、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 , 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 , 可予以调整 ; 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 , 可予以免职 。

根据本条第 (二 ) 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 ,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并不得评优评先 、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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