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帮信罪的量刑标准

时间:2023-06-22 17:40/span> 作者:tiger 分类: 新知 浏览:422 评论:0

毕节研学社·织检学苑

“三角诈骗”型诈骗犯罪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存在一定困难。近日,在织检学苑第三期上,检察官张晴针对“三角诈骗”型诈骗犯罪作了主要讲解,刑事检察部门相关人员参与了学习。

张 晴

“三角诈骗”作为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其违背了典型诈骗犯罪的发展模式而在学理方面产生了一定的争议,甚至有学者认为在部分“三角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不宜纳入刑法评价。从法理上来看,“三角诈骗”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犯罪,简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并不仅仅局限于财产损失人,如信用卡诈骗中冒用他人信用卡之拾得、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情形认定诈骗犯罪,受骗人虽不是被害人,但其处分财物的行为及于被害人,致被害人遭受了实际的损失。

第二,“三角诈骗”的行为模式没有没有突破诈骗罪的基础模式。在行为方式上,犯罪嫌疑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财物占有人基于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产生了认识错误;财物占有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之时,被害人丧失了财物。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三角诈骗”也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张 静

“三角诈骗”属于诈骗的一种类型,是指被骗人与被害人不为同一人或不具同一性的情形,此时要求被骗人对被害人的财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否则实施诈骗的行为则应定性为盗窃。

因此“处分权”的认定成为“三角诈骗”犯罪中的重点、难点。财产处分权的来源一般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委托、合同约定或职责要求等,在办案过程中,不仅需要收集被骗人是否具财物处分权的相关证据,如“授权书、委托书、劳务合同”等,更因着重收集被骗人基于行为人提供的能够使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相关证据。

如行为人与被骗人之间的亲属、同事、授权人等特殊关系、行业规定、惯常的社会理念等证据。简言之,只有在被骗人的处分行为合理合法的情形下,才符合诈骗罪中“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

周文静

“三角诈骗”与普通诈骗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被骗人(财产处分人)与受害人不是同一人,实务中判断是否属于“三角诈骗”除审查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欺骗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外,应重点审查证明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限和地位,如审查婚姻登记证明、委托合同、劳务合同等,证实被骗人的处分行为源于法定或约定的事由,被骗人的处分与被害人的处分具有相同性质,其处分行为符合一般社会大众认知,具有合理性,反之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刘成

认定“三角诈骗”犯罪,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厘清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本类型诈骗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不发生接触,尽管行为人取得的财产系被害人所有,也系被害人处分,但二者无物理上的对合。

二是厘清行为人与被骗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得第三人受骗,此时,二者之间存在物理上的对合,但财产权的转移,非受骗人直接处分,即受骗人没有财产的处分权利,行为人可能基于表见代理等情况,与受骗人存在形式上的财产关系(不限于财产的转移)。

三是厘清受骗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受骗人“处分”财产时,系基于被害人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时处分,实质为被害人处分,该处分存在一定瑕疵(即受骗人的介入),但并不影响行为人的非法占有,否则,在违背被害人意志情况下的处分,可能涉嫌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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