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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8 22:37/span> 作者:tiger 分类: 新知 浏览:314 评论:0

案情

王菲向法院起诉称:其与姜岩于 2006年 2月22 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 2007 年 6月,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10月闹起离婚。 12月 29 日,姜岩跳楼身亡。生前在她自己的博客中,称因丈夫出轨才自杀。自 2008年 1月始,大旗网刊登《从 24 楼跳下自杀的 MM 最后的日记》专题,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 息全部披露,给他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恶劣、严重影响。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 “北飞的候鸟 ”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

海南天 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 《大家好, 我是姜岩的姐姐》 一 帖,捏造事实,对王行进行诽谤。随后,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引擎 ”,将王非及所谓的第一者 “东方 ”的个人资料公之于众,导致王菲和:“东方 ”双双辞职。而后,一些情绪激动的网友又找 到王菲父母家, 在王家门口写下 “无良王家,逼死贤妻 &34;等语句。 为此, 王菲将上述 3方起诉, 要求确认其侵权,赔偿其工资损失 7.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6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 根据王菲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34;可以 证实王菲确有婚外情。姜岩的日记也显示,她为此遭受巨大伤害,&34;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因 此,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但是,大旗网。“北飞的候 鸟”网站披露当事人王非的真实身份,从而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扩大了事件的传 播范围。网民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进行“人肉搜索”,搜寻到更多王菲的个人信息,甚至发现 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使王菲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侵害。

据此判决, 大旗网和 “北飞的候鸟 ” 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前者删除侵权内容, 赔礼道 歉,赔偿精神抚慰金 3000 元,公证费 683 元;后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 害抚慰金5000 元,公证费 684 元;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涉案帖子及相应回复删除,已 履行了监管义务,认定其不构成侵权;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王菲系被单位辞退, 其索要误工费 损失不予支持。 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对:&34;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 物进行引导。

点评:

本案号称 “人肉搜索 ”第一案,很多人都说本案的判决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这 种说法并不是夸大其词。 我选择将本案作为今年点评的热点案件, 将其作为第一案, 当然有 此因素,但也因为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也规定了相关的内容。可见,对网络 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势在必行。《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仅仅规定了一条,也很管用。

本案的判决是客观的, 它确认王菲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 姜岩之死确实 与此有关。因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对王菲进行谴责,都是完全有根据的。但是,依照法律 规定, 公民享有隐私权、 名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 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未经本人同意, 他人不得擅自刺探、 公布或者公开,不得对他人进 行侮辱。王菲是一个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侵害他的隐 私权、名誉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法律对任何人都予以平等保护,并不因为他有 什么缺点或者错误,而进行人格歧视,予以不平等的待遇。 正因为如此,网站也负有对他人隐私权, 名誉权予以尊重,并且不得侵害的不可侵义务,网 站擅自公布他人隐私,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在于, 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何种规则, 才能够划清侵权和善意批评之间的界限呢?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确定的基本规则是: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与该网络 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 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规定虽然还是一个草案, 但却是确定网 站侵权责任的共识。

因此,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自己发表的文章,应当负有事实真实性以及 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 名誉权的义务;对于网络用户发表的文章,明知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 施的,以及受害人要求删除、 屏蔽有侵权内容的文章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朝阳法院判决两个网站构成侵权, 对侵权文章及时删帖的网站不构成侵权责任, 符合 确认网站侵权责任的共识,是有根据的,难道犯有错误,人就不需要公平和正义吗?显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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