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强奸母亲 给妈妈和姑姑的母亲节

时间:2023-04-29 00:39/span> 作者:tiger 分类: 新知 浏览:3028 评论:0

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无疑是给罪犯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有的人在出狱后痛改前非,但有的人却屡教不改,出狱后继续犯罪,而所犯的罪行也越来越重,最终,受害者受到了无法挽回的伤害,而罪犯也没有了重新来过的机会。本期分享的案件,就是一名强奸的惯犯,而的最后一次犯罪,不仅毁了自己,也毁了别人。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图片来源网络与案件无关)

张某,男,汉族,1990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文安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文安县××镇。张某因为家庭原因,只读到小学,他没文化,法律意识淡薄,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且一发而不可收拾。

2006年12月7日,年仅16岁的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张某再次作案,并于同年2月13日,以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直到2016年7月8日才被刑满释放。

两次入狱绝对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张某也好像是真心悔改了,找了份正经工作,颇有一副痛改前非的模样。之后的几年里,他一直安分守己,再也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可是,这一切都是假象,在出狱后的第四年,张某再次作案了。这次的目标是同村54岁妇女郝某,郝某身体残疾,一直和儿子王某住在一起。

2020年11月30日16时许,张某酒后来到王某家,进入郝某居住的西卧室,强行撩起郝某的上衣摸其胸部,同在该屋的王某听到母亲的呼救声立刻冲到母亲卧室阻止张某。张某先对王某进行殴打,将他打倒在地后,又踢踹他的头部导致其昏迷。随后,张某再次将郝某按倒在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未能得逞。此时,王某醒了过来,他再次阻止张某,可此时的张某已经完全失去理智,他采用掐颈部、用枕头捂压面部等方式对王某进行殴打,甚至折断筷子刺扎王某的颈部,最终导致王某被扼死。眼看儿子倒在血泊中,郝某大声呼救,张某跳窗逃离现场。

张某离开后,无法动弹的郝某没有手机,只能绝望地大声呼救,邻居听到郝某的声音后赶了过来,一进屋就看到王某倒地不起,身上还满是鲜血,他立刻拨打120并报警,等救护车赶到现场,王某已经死亡。由于是一个村子的,郝某当然认识张某,当天晚上,警方就来到张某家中抓人,可张某早就逃之夭夭。案发后,警方通过多种手段搜捕张某,并在2020年12月14日将张某逮捕。

之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于2021年5月8日以(2021)冀10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11月6日以(2021)冀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认为:

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未遂),应依法并罚。

张某杀害阻止其强奸犯罪的被害妇女之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张某并非为犯罪进入现场、原判事实中未认定此节导致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张某是否为犯罪进入现场不影响对张某实施强奸、杀人行为的定罪、量刑,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以及被害人郝某存在过错、被害人王某1的死亡与其特殊体质相关的意见,经查,均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张某酒后作案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等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终21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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