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环保标志 车辆环保标志图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环保部特制定新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本标准规定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分类、内容要求、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此技术规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新规,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给大家介绍了危废标签的相关要求,今天就着重梳理一下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相关规范要求。
一、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是设置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的标志,以平面分布图的形式标注了贮存分区的划分情况和各贮存分区存放的废物种类信息,用于警示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危险废物。
1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内容要求
1.1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应以醒目的方式标注“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字样。
1.2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应包含但不限于设施内部所有贮存分区的平面分布、各分区存放的危险废物信息、本贮存分区的具体位置、环境应急物资所在位置以及进出口位置和方向。
1.3 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可根据自身贮存设施建设情况,在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中添加收集池、导流沟和通道等信息。
1.4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信息应随着设施内废物贮存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
2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设置要求
2.1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的划分应满足 GB 18597 中的有关规定。宜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的每一个贮存分区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2.2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宜设置在该贮存分区前的通道位置或墙壁、栏杆等易于观察的位置。
2.3 宜根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的设置位置和观察距离按照本标准第 9.2 条中的制作要求设置相应的标志。
2.4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可采用附着式(如钉挂、粘贴等)、悬挂式和柱式(固定于标志杆或支架等物体上)等固定形式,贮存分区标志设置示意图见图 3 和图 4。
2.5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中各贮存分区存放的危险废物种类信息可采用卡槽式或附着式(如钉挂、粘贴等)固定方式。
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1、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内容要求
1.1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应包含三角形警告性图形标志和文字性辅助标志,其中三角形警告性图形标志应符合 GB 15562.2 中的要求。
1.2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应以醒目的文字标注危险废物设施的类型。
1.3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还应包含危险废物设施所属的单位名称、设施编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1.4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宜设置二维码,对设施使用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
2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填写要求
2.1 单位名称
应填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全称。
2.2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编码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编码可填写 HJ 1259 中规定的设施编码。
2.3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填写本设施相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4 二维码
设施二维码信息服务系统中应包含但不限于该设施场所的单位名称、设施类型、设施编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该设施场所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名称和种类等信息。
3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的设置要求
3.1 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每一个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均应在设施附近或场所的入口处设置相应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标志、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标志。
3.2 对于有独立场所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应在场所外入口处的墙壁或栏杆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设施标志。
3.3 位于建筑物内局部区域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应在其区域边界或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标志。
3.4 对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等开放式的危险废物相关设施,除了固定的入口处之外,还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在相关位置设置更多的标志。
3.5 宜根据设施标志的设置位置和观察距离按照本标准第 9.3 条中的制作要求设置相应的标志。
3.6 危险废物设施标志可采用附着式和柱式两种固定方式,应优先选择附着式,当无法选择附着式时,可选择柱式,设施标志设置示意图见图 5 和图 6。
3.7 附着式标志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视线高度一致;柱式的标志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约 2 m;位于室外的标志牌中,支架固定在地下的,其支架埋深约 0.3 m。
3.8 危险废物设施标志应稳固固定,不能产生倾斜、卷翘、摆动等现象。在室外露天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