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流程及规则 辩论赛的目的和意义

时间:2023-06-22 22:21/span> 作者:tiger 分类: 新知 浏览:8144 评论:0

[经典回眸]张 华:刑事一审程序之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摄影: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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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刑事审判方法》(第二版):

第三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

第三节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一、庭审辩论的基础及作用

法庭辩论,是指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后,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适用刑罚进行的专门辩论活动。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平等抗辩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论证案件事实、揭示案件性质、确定被告人责任的必要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

二、辩论的内容、范围以及顺序

(一)辩论的对象、范围

法庭辩论通常先针对刑事部分进行,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则针对该部分进行。法庭辩论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指控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指控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等问题。

(二)辩论的顺序

法庭辩论的顺序依次为:

第一轮:⑴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作出辩解。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

然后,审判长宣布: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在此过程中,应当保障控辩双方对抗辩论、自由辩论,一般不应加以限制,但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互相指责的情形,审判长应当制止。

第二轮:⑴公诉人可以发表答辩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依次发表新的意见。

然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罪错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法庭辩论一般为两轮,如果控辩双方在第二轮辩论中意见分歧仍较大或有新的意见要发表,可进行第三轮的最后总结性辩论,审判长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法庭辩论的论次和每论辩论的时间。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或涉及案件定性、确定罪责的关键问题,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如果案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由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

顺序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答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答辩。

然后,审判长宣布:由原、被告人双方及各自诉讼代理人进行答辩辩论(顺序同刑事部分)。如果控辩双方仍举手要求发言的,审判长可宣布:如果双方还有未尽之言,庭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法庭。最终,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三、法庭辩论应遵循的规则

(一)紧扣焦点的辩论规则

控辩双方展开的辩论,应当是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对于离开争议焦点偏离案件定性量刑的辩论,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

(二)禁止强加于人的规则

控辩双方都有权发表各自与对方相反的意见,并且可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是,任何一方都无权将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强加于对方,一定要让对方接受。对于强加于人的辩论,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

(三)禁止人身攻击性言论的规则

控辩双方在辩论中,难免发生一方因论证举例不当,或者比喻不当而表现出对对方的不尊重,而对方因气愤而意气用事,还之以人身攻击性言语。对此,审判长应当立刻予以制止,并且予以必要的批评。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应当敲击法槌予以警告。

(四)禁止设问而无答案的规则

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滔滔不绝的设问句,而没有一句答案,导致对方无法确定其究竟持何种意见。如控辩一方有这种提问,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并明确要求直截了当的提出肯定性的意见。

四、法官在庭审辩论中的立场

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立场,平等保障控辩双方充分展开辩论。需要强调的是,法庭要重视辩护方的意见,保障辩护方充分辩论。

首先,法官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遵守“控审分离”原则。法官行使的是审判职能,担当法庭听证者和裁判者的角色,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切不可混淆控诉和审判职能,充当“第二公诉人”。法官应尽量将自己的活动集中到法庭上进行。法官在不得不亲自进行庭外调查时,应尽量通知控辩双方同时到场参与进行,法官在庭外调查中收集得到的任何新证据都必须提交法庭,并允许控双方对证人、鉴定人进行提问。

其次,法官应当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正确认识辩护人的地位,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职能。最后,法庭应当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无论是在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阶段,都应让辩护律师充分表达辩论意见,不可随意制止辩护人的发言,因为案情愈辩愈明,辩护人辩护有助于法官更加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五、审判长对法庭辩论节奏的控制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在此阶段应注意:既要允许控辩双方进行充分辩论,又要对双方意气用事、互相指责、偏离正题、与案件无关或重复的发言及时制止,以减少无谓的辩论,提高庭审效率,但应注意防止随意打断控辩双方发言的情况,对辩论脱离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可引导双方就本案争议焦点展开。

法庭辩论调控得当,可以使辩论内容紧扣主题,条理清楚,节省时间。

实践中,对法庭辩论的调控主要有以下若干方法:

⑴分题辩论法,指审判长在法庭辩论阶段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等情况,归纳成若干个问题,然后组织控辩双方就每个问题分别进行辩论。这种方法适用于争议焦点较多的案件。

⑵综合辩论法,指法庭在进行分题辩论后,审判长引导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整体问题进行辩论的方法。该方法常与分题辩论法配合使用。

⑶制止辩论法,指法庭辩论阶段出现了控辩双方或其中一方发表与案件处理无关的或明显重复的言论或进行人身攻击时,审判长当即予以提醒并制止的方法。

⑷限时辩论法,指审判长根据第一轮或者第二轮辩论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限制控辩各方在最后一二轮的发言时间的方法。

书影1

六、庭审辩论阶段疑难问题及处理

(一)公诉人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的处理

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新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⑴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⑵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可宣布延期审理。

⑶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变更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

⑷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予准许。可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

⑸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宣布延期审理。

(二)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辩论阶段问题处理

⑴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在辩论阶段又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情形。法庭可告知:本院在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已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你已放弃上述权利;法庭调查前,已向你宣布你没有委托辩护人,你也没有提出异议,现在又要求委托辩护人,不予准许,你可以自行辩护。

⑵对于被告人要求做好准备后再辩护的情形。告知:本院在开庭前十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并告知你可在法庭上行使辩护权,你有足够时间作辩护准备。你现在提出的要求,不予准许。你应当根据起诉书对你的指控,当庭答辩。如果庭后有新的意见的,可以书面方式提交法庭。

⑶对于公诉人发表意见时,被告人对公诉人提出质疑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可以发言。现在公诉人发表意见,法庭会安排时间让你陈述和辩护的。

⑷对于被告人在辩论中有不当言论或对司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形。法庭可宣布:被告人×××,本庭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罪一案进行审理,不允许你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法庭对你提出警告。如不听警告,可休庭,将被告人带下训诫。

⑸对于辩论阶段,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或要求更换辩护人的情形。

如果是被告人与辩护人观点不同的原因,法庭可告知:被告人×××,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不是完全按照你的意愿任意辩护。你要求更换辩护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允许的,你可自己辩护。

如果辩护人没有依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同意其申请,宣布本案延期审理。

⑹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辩护内容一再重复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事实调查中已陈述或辩护过的内容,不要重复,或告知辩护人将辩护观点、理由简明扼要地向法庭阐述。

⑺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内容脱离起诉指控事实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告人(或辩护人)应当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辩护。

⑻对于同一被告人的两名辩护人分别发表或强调相似或相同的辩护意见的情形。法庭可告知:刚才,辩护人×××已较详细地发表辩护意见,法庭已充分注意,辩护人×××(另一辩护人)你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三)其他当事人在辩论阶段相关问题的处理

⑴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述时要求加重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的情形。法庭可告知:关于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庭将依法作出判决。

⑵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形。如系一审案件,可征求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如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没有异议,应继续审理;如需要答辩时间的,可宣布对附带民事部分延期审理。

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要求未被指控犯罪的其他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法庭可先让原告人陈述理由,告知:原告×××,可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申请追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本院提出,法庭可宣布对附带民事部分延期审理。

(四)辩论阶段部分共性问题的处理

⑴对于公诉人或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要求对被告人讯(发)问或提出新证据的情形。法庭问清原因后,如准许,可宣布:现在恢复法庭调查,公诉人(或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讯(发)问,并对证据质证。完毕后,继续进行法庭辩论。如不准许的,可宣布:对于这一节事实,法庭认为已经查清,现在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⑵对于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辩论冗长的情形。法庭可告知:刚才法庭辩论中(或法庭辩论已进行×轮),辩论各方已充分阐明各自观点。法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审判人员可根据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直接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一般不要重复罗列辩论各方具体观点及依据)。辩论各方应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然后问:公诉人(或被告人、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⑶对于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重复阐述观点、延迟时间的情形。法庭在归纳控辩双方意见后,宣布:公诉人(或被告人、辩护人)如有新的意见,请在×钟以内阐述完毕。

⑷对于辩论阶段控辩双方情绪激动出现争执的情形。审判长可以击法锤,予以制止,并告知:辩论各方要遵守法庭秩序,控制个人情绪。待双方情绪稳定后,按顺序要求继续发表意见。

⑸对于辩论各方在第二轮辩论中,没有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的情形。法庭可再次简要概述争议焦点,并告知:公诉人(或辩护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需要指出的是:在第一轮法庭辩论后,审判长即可归纳本案争议焦点,要求辩论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已阐述的理由和意见不要重复。

⑹对于第二轮辩论后,辩论一方(或各方)要求进行第三轮辩论的情形。如案件争议焦点及各方理由已基本阐明,法庭可宣布:法庭已充分听取辩论各方的意见,如果辩论各方还有未尽之言,可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

⑺对于法庭辩论中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应当恢复法庭调查的情形。可宣布:因公诉人(或辩护人、被告人)提出新的事实,未经刚才法庭调查核实,法庭决定中止辩论,恢复事实调查。

⑻对于被害人当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法庭可告知:被害人可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立案部门申请立案。

七、最后陈述。

(一)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也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合议庭应当保证其充分行使该项权利。

根据2012年《刑诉法解释》规定,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法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最后陈述阶段若干问题的处理

⑴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多次重复调查及辩论的内容的情形。法庭可予制止,并告知:被告人×××,你已向法庭陈述过的意见无须重复;或被告人×××,你还有什么其他意见要向法庭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享有最后陈述权。

⑵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形。如在事实调查时未提及且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庭应恢复事实调查,之后再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如系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般情况,法庭可宣布:法庭已记录在案。如被告人在辩论时放弃辩护权,但最后陈述时,又反驳起诉指控的事实以及和公诉词内容的,可视情宣布恢复法庭辩论。

⑶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照本宣读事先拟好的长篇书面材料的情形。法庭告知:被告人所写的书面材料,可以在庭后递交法庭,被告人可以作简要陈述。

八、中止审理

根据实践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中止的规定,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有了中止的规定,对案件审限的管理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法官操作。

实践中还遇到有部分中止的情况,共同犯罪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部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脱逃,结果导致在押的被告人容易出现超期羁押,而全案又无法在审限内结案,只能对在逃被告人进行追逃。

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257条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据此,对在押的被告人可以先行审理并判决;对在逃被告人中止审理,待在逃被告人被追捕归案后,再进行审理宣判;对先后归案的被告人,可出具同一案号的判决文书依次作出判决。

当然,也可以和检察院协商将在逃的被告人另案撤回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但是考虑到公诉机关的考核压力,法院现在根据上述规定也可以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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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部分为第1版内容,对初任审判长处理庭审疑难问题有所帮助,故补遗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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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组织编写的《刑事审判方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第2版,第106-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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