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几年验证

时间:2023-04-29 06:10/span> 作者:tiger 分类: 新知 浏览:3976 评论: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盘龙区辖区内开展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经营活动的单位。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该事项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办理依据

1.设立行政许可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8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42、44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21、23条.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卫生计生监督网网站(http://kmwsjsjd.km.gov.cn/flfg/flfg/)下载。

三、实施机关

盘龙区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新办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旅店业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2)文化娱乐场所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3)公共浴室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的规定;

(4)理发店、美容店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规定;

(5)游泳场所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7)商场(店)、书店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8)医院候诊室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9)公共交通等候室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2、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换证及年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如《云南日报》),刊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公告。)

5、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公共场所提出注销申请。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旅店业不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2)文化娱乐场所不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3)公共浴室不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的规定;

(4)理发店、美容店不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规定;

(5)游泳场所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不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7)商场(店)、书店不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8)医院候诊室不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9)公共交通等候室不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区一窗式窗口

地址: 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0路、71路等公交车到白云路九洲医院站下车沿小坝路步行500米至锦武路即可。

办理网址:http://zwdt.km.gov.cn/plq/ —服务大厅—卫健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七、申请材料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无

受理时限:申请人通过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由接收人进行接收审查,核对无误、材料齐全的当日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及整改时间。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及整改时间。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区一窗式窗口现场取号叫号办理或关注盘龙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预约。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区一窗式窗口;接收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区一窗式窗口。

(2)网络提交

http://zwdt.km.gov.cn/plq/ —服务大厅—卫健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信函提交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三)受理

1.卫健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2.网络、信函等受理时,申请人将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 5 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被告知获取 通知书的方式。

(四)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监督员到现场审查。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卫健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4 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到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区一窗式7、8号出证窗口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区一窗式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3146214、0871-63146317、8071-63146178。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zwdt.km.gov.cn/plq/ —服务大厅—卫健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盘龙区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6500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zwdt.km.gov.cn/plq/ —服务大厅—卫健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区一窗式窗口。

电话投诉:0871-63146214、0871-63146317、8071-63146178。

网上投诉:http://zwdt.km.gov.cn/plq/ —服务大厅—卫计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信函投诉:盘龙区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昆明市盘龙区小坝路58号(通讯地址);650000(邮政编码)。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卫健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盘龙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卫计局

行政复议部门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09号或官渡街道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

联系方式:0871-63164227

来源:盘龙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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